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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制度
内容文号:沪会协〔2019〕21号

信息来源:【上注协】     发布时间:2019-06-10 14:01    

2019410日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理事会工作,提升依法自治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理事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为强化党组织对本会各项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联合办公会议机制。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章  联合办公会议机制

第四条  联合办公会议主要由中共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负责人(以下简称“党组织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邀请监事长列席联合办公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副秘书长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  会议议题由党组织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提出,主要由秘书长向联合办公会议汇报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打算,由联合办公会议对汇报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讨论。

第六条  联合办公会议的职责权限:

(一)贯彻落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社会工作党委等上级部门的有关重要会议、文件、领导批示精神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计划;

(三)研究行业协会重大政策、措施;

(四)研究协会职能部门设置、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研究协会财务收支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六)研究行业自律管理中重大事项;

(七)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其他需要提请联合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七条  联合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八条  联合办公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联合办公会议结束后,应当形成会议决议,由会长签发,并将相关研究事项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三章   

第十条  本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是本届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较高的职业水准,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誉;

(三)积极参与行业管理及各项活动,有较高的责任心和工作热情,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理事工作;

(四)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五)所在事务所内部治理规范、执业质量水平较高,发展前景良好。

第十二条  理事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以及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业管理各项制度规范;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或上海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理事不履行应尽的义务,或损害本会合法权益,经理事会提议,可以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罢免。

理事在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补选的理事在未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理事会,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应与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一致。到期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监事、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审议提出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产生办法;

(五)决定各专门(专业)工作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九)决定日常办事机构的职能部门设置与工作职责,并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备案;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三)接受监事会对本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于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接受其监督;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自行确定的理事会职权,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设常务理事会的,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理事会有权取消其理事资格:

(一)在任期内,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两次及以上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不能履行理事职责的;

(四)不在本会注册的或离开与本行业相关工作岗位的。

第五章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除第(二)、(六)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增补常务理事,须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未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常务理事会,但没有表决权。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受会长委托,秘书处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常务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常务理事)代为行使权力,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位理事(常务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根据章程规定采取民主方式进行,实行一理事(常务理事)一票制。其中,协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的选举和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形式。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就与理事(常务理事)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进行表决时,该理事(常务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应到理事(常务理事)人数,实到理事(常务理事)人数及签到记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常务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包括参加表决的人数,持同意、反对意见或弃权的人数等。

第三十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根据会议纪要制作会议决议,由秘书长(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及上海市财政局。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纪要、决议等档案材料应当妥善保管,按规定供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会员查阅。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涉及人事变动等重要议题,应当事先向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和上海市财政局报告。

    第三十二条  因理事会内部纠纷,导致理事会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应按照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解决,可以由监事会主持调解或提出调解方案,也可以引入人民调解制度进行协调解决。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中所指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均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自2019410日起执行。2006年四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2005年四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