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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2020年更新)

信息来源:【上注协】     发布时间:2020-06-30 00:00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上海市民政局于2020627日核准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是 SHICPA。)

第二条  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本会也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促进。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准则规则,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财政局。本会依法接受上海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上海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

(一)审批个人会员和管理本会会员;

(二)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制定本市注册会计师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四)监督和检查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各项规则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对会员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六)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七)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各项考务工作;

(八)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之间交流活动,学习借鉴先进的经验和方法;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九)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会员管理、自律检查、人才培养、行业宣传、对外交流等。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自觉加强诚信建设,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组成: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本市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单位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

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应交回会员证。执业会员不执业时,可转为非执业会员,交回执业证书和印章。

第十一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七)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遵守会员职业道德守则;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九)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十)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本会执业会员除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的义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本会单位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一条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十二条除第(六)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或者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管理办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拟订,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出建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

大会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产生办法;

(四)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

(六)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审议提出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产生办法;

(五)决定各专门(专业)工作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上海市民政局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九)决定日常办事机构的职能部门设置与工作职责,并报上海市民政局备案;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三)接受监事会对本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于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接受其监督;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除第(二)、(六)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监事长、负责人,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常务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在报经上海市民政局批准后,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应由会长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门(专业)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日常办事机构的职能部门设置与工作职责,报理事会审批;

(四)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六)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七)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八)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上海市民政局备案。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上海市民政局或上海市财政局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上海市财政局推荐,副秘书长由上海市财政局推荐或向社会招聘,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设专业技术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上海市民政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依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分为执业会员会费和非执业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上海市民政局和上海市财政局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上海市民政局。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上海市民政局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上海市民政局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上海市财政局审查。经上海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上海市民政局报告。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上海市民政局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上海市民政局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五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上海市民政局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417日第六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上海市财政局审查同意;经上海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上海市民政局核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上海市民政局核准后,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上海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十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