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上注协】 发布时间:2019-05-21 16: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及市委、市社会工作党委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行业各级党组织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行业党委负责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学习贯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第五条
执行民主集中制、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情况。
第六条
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建设及反腐倡廉责任情况。
第七条
遵守廉洁从业、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执行行业党委、行业纪委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第八条
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九条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章 述职述廉的时间及方式
第十条
行业各级党组织的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进行一次述职述廉。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可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其它形式进行,并将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事务所党员领导干部有机结合。行业各级党组织书记的述职述廉报告,都应形成书面材料。述职述廉后要将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二条
在述职述廉前,行业各级党组织要广泛征求员工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并在组织生活会上如实反馈给本人。
第十三条
行业各级党组织要提前15天向上级党委报告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准备情况和具体时间。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15天内,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报上级党委。
第十四条
行业党委、行业纪委要加强对各会计师事务所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要了解有关情况,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要与所属党组织一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情节严重的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各会计师事务所要把述职述廉工作纳入全年综合考核,并把述职述廉对象的述职述廉情况纳入年终的绩效考核内容,对述职述廉工作开展较差,廉洁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将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或绩效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行业党委、行业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