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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

信息来源:【上注协】     发布时间:2018-11-08 17:02    

第一条  为规范和提高本市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研究指导注册会计师执业标准的具体措施,解决在实务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提供审计、会计、破产清算、税务、管理咨询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充分发挥行业的专业技术作用,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负责。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专业技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专业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

(二)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三)对相关业务规范的起草、制定等提供咨询建议;

(四)与有关政府部门沟通,就有关专业问题提出建议。

第三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共9人,由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秘书处代表、相关政府部门代表、相关科研院所代表以及相关行业专家代表等组成。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事务所部门经理或相应职位以上人员;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和良好的行业声誉。

第五条  其他人员担任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规范;

(二)在会计审计、破产清算、法律、税务、管理咨询等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六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第七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八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会议议程由协会秘书处提出,报经主任委员批准,并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如涉及争议案例,则将调查报告、拟处理方案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等提前送达各委员;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主持人。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含本数)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秘书处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三)会议主持人负责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工作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四)委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

(五)出席会议半数(含本数)以上委员认为调查报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中止对该事项的审议,并要求秘书处重新组织调查取证;

(六)会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含本数)以上通过。

(七)秘书处负责对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参会委员应当在审议意见上签名确认;

(八)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委员会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应采取会议方式。

第九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接受并研究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反映在实务操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在审议有关专业问题时,可调阅有关的业务文件和资料,可询问相关人员有关业务事项、听取有关业务问题的汇报。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对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执业过程中普遍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研究,形成专业意见,提交协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对有关专业问题提出的指导意见旨在提供理论和技术指导,不代替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对委员会提请咨询的问题发表意见,对委员会要求保密的信息负责保密。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及时向主任委员书面请假。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在审议与本人或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事项时,应予回避。

前款规定,适用于协会秘书处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中出现来自同一家事务所(含分所)委员超过1人的情形,应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严重违反委员会工作纪律,以及两次未参加会议的,予以解聘。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组成、调整、解聘、增补等,由协会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