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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保险职业责任专业委员会 工作规则

信息来源:【上注协】     发布时间:2018-11-08 17:02    

第一条 为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本市事务所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保险职业责任专业委员会是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保险职业责任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保险职业责任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相关政策,提出本市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相关制度的制定建议;

(二)审议本市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相关制度;

(三)指导并监督本市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相关制度的实施;

(四)组织并实施本市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相关工作:包括审核入围保险公司资质、协商拟定框架协议范本、为参加集中投保的事务所提供法务咨询和法律援助等;

(五)接受事务所的申请,对事务所在参加职业责任保险过程中,涉案注册会计师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情况进行鉴定,发表专业意见,作为司法、行政机关认定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参考。

第三条 保险职业责任专业委员会共9人,由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秘书处代表、相关政府部门代表、相关科研院所代表以及相关行业专家代表等组成。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保险职业责任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事务所部门经理或相应职位以上人员;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和良好的行业声誉。

第五条 其他人员担任保险职业责任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会计审计、法律、保险等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六条 保险职业责任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第七条  保险职业责任专业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八条  保险职业责任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会议议程由协会秘书处提出,报经主任委员批准,并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如涉及争议案例,则将调查报告、拟处理方案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等提前送达各委员;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主持人。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含本数)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秘书处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三)会议主持人负责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工作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四)委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

(五)出席会议半数(含本数)以上委员认为调查报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中止对该事项的审议,并要求秘书处重新组织调查取证;

(六)会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含本数)以上通过。

(七)秘书处负责对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参会委员应当在审议意见上签名确认;

(八)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委员会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应采取会议方式。

第九条 保险职业责任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对委员会提请审议的问题发表意见,对委员会要求保密的信息负责保密。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及时向主任委员书面请假。

第十条  保险职业责任专业委员会委员在审议与本人或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事项时,应予回避。

前款规定,适用于协会秘书处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保险职业责任专业委员会中出现来自同一家事务所(含分所)的委员超过1人的情形,应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保险职业责任专业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严重违反委员会工作纪律,以及两次未参加会议的,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保险职业责任专业委员会委员组成、调整、解聘、增补等,由协会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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