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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检查工作廉政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上注协】     发布时间:2013-07-09 10:08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进一步严肃检查工作纪律,确保检查工作的独立、权威与公正,协会印发《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检查工作廉政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协会监督举报联系方式:

举报电话:021-64228466

举报网址: www.shcpa.org.cn-文件上传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检查工作廉政规定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373

附件: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检查工作廉政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检查工作廉政建设,明确廉洁检查纪律,保持检查工作廉洁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开展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分类管理考核评审、合伙人(股东)资格检查、专项检查、行业财务检查以及综合评价信息核查等检查工作中的廉政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检查组,是指由协会委派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开展事务所检查工作的团队。

本规定所称检查人员,是指参加协会组织的事务所检查工作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其他检查人员和协会工作人员。

第四条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和检查人员应当切实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准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宴请、款待和住宿安排;

(二)不准使用被检查事务所安排的交通工具;

(三)不准参加被检查事务所安排的旅游和娱乐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等;

(五)不准在被检查事务所报销任何因公或因私产生的费用;

(六)不准利用检查获悉的被检查事务所涉密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七)不准向被检查事务所提出任何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八)不准向被检查事务所和关联人透露不应由其知晓的检查信息;

(九)不准参加由被检查事务所举行的工作招待;

(十)不准因外在压力、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第五条 检查组长对检查组的廉政行为负责。检查组长要加强对检查组成员的教育、提醒和监督,防止违反廉政纪律规定行为的发生。发现问题要迅速纠正,并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报告。检查组长同时也应接受检查组成员的监督。

第六条 被检查事务所应当积极支持和尊重检查组遵守本规定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检查组的判断。

第七条 对检查组和检查人员遵守廉政纪律行为的监督:

(一) 检查组在进驻被检查事务所时,应将本规定的要求在被检查事务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并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监督;

(二) 协会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举报网址,并进行廉政事项公示。

第八条 检查组和检查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检查组和检查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检查人员,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 责成其承担被检查事务所因其违规事项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或退还收受的礼品、礼金等;

(二) 取消其检查人员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三) 属于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才库人员和注册会计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惩戒,记入诚信档案;属于事务所派出的其他检查人员的(非注册会计师),提请事务所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协会备案;属于协会工作人员的,由协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违反相关法规情节严重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协会对检查人员的违规情况及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